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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支付|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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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支付

留言內容:
駕駛A騎乘機車(機車所有人為B)與後座C因路滑而摔車,導致後座C骨折受傷。C欲申請強制責任險支付醫療費用,卻發現事故期間機車並未投保強制責任險,故轉向申請特別補償金。請問這種情形,這筆金額應由哪一方支付呢?(駕駛A或機車所有人B?)
基金回復:
一、復 台端2012年4月1之電子信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若為單一車輛事故(如騎機車自行跌倒),該機車之駕駛人即無法獲得強制險之理賠或本基金之補償。 (2)至於本案是否可以申請乙節,仍須視有關跡證才能判斷,建議您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再依有關文件審查。 (3)本基金於補償後,將依法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至於應由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視個案情形予以認定。 (4)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5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