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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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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留言內容:
請問一下貴基金會~若騎乘普重機車發生交通事故!!! 而普重機車駕照吊銷、吊扣或是註銷,是屬無照駕駛。 但若是有自小客駕照,貴單位會認定為"越級駕駛"還是依然為"無照駕駛"? (關係到處罰條例第21條不賠,而22條會賠)方便給我解答嗎?謝謝貴單位^^
基金回復:
台端101年4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另依處罰條例第21條第4款規定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第5款規定 :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第21條之1規定大型車輛),故機車駕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以自小客駕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仍屬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之行為。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及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者,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至 台端所提交通事故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請逕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詢。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