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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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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特補基金逾二年未申請

    發布日期:
    您101年5月7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令弟係騎機車自撞於電線桿導致死亡,為單一車輛事故,因其並非本法定義之受害人,依法不得申請補償(本法第13條參照)。 二、事後若有足夠證據足資證明該事故確因他人使用管理車輛所導致,且該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則補償金請求權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通常為事故日)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縱事後取得其他證據,若該事故發生已逾十年,則請求權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本法第14條第4項參照)。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賠償的問題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2012年5月4之電子信函。 二、依您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關於住院期間膳食費之規定係考量各住院醫療院所之膳食費收費及個別病患飲食情形不一,為使受害人公平獲得膳食費補助,爰規定住院期間所購買膳食,無論是否向所屬醫院購買,均予給付並免檢附收據。 (2)關於往返門診之交通費問題,應以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如果傷者的傷情與其住家至醫院的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往返門診認為是合理必須的交通工具,但忘了向計程車取得收據時,可依實際的里程(或以往的實際車資)計算車資向保險公司申請,再由公司核實審核。 (3)有關材料費用認定問題,係指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例如骨科之鈦合金金屬支架、輪椅、柺杖、鐵衣、頸圈及其他特殊材料費等,您所提醫療材料是否合於上揭給付標準規定之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以上說明若有不清楚或有疑問之處,請電詢承辦人 0800-565678分機510承辦人游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
  • 對方拒絕賠償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4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似為車輛損害部分,未獲對造賠償情形,惟車輛損害部分是不符合強制險給付項目(傷害醫療費用、殘廢及死亡給付)之規定,而本基金補償範圍亦以該項規定為限,故亦無法申請補償。建議您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諮詢或尋求司法途逕解決。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過失為什麼要賠他錢?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101年4月17日電子郵件。 二、依您所述,您所駕駛之汽(機)車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對方(即受害人)受傷時,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當受害人提出申請並獲得本基金補償後,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於 台端所詢如何主張權益之問題,因涉及本交通事故的發生,不論有無肇責問題,因涉及本交通事故的發生, 台端有無肇責問題,請於收到本基金所寄發之求償函時,再電洽本基金法務處承辦同仁。 三、以上說明若有不清楚或有疑問之處,請電詢0800565678#506承辦人彭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
  • 受害人無照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吗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4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有因「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致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情形時,保險公司才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令堂雖然無照駕駛,但並非上述法條規定之情形,因此仍得依法申請強制險給付。 三、至於肇事責任係個案認定問題,亦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請逕洽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或於事故日起6個月內向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或逕依司法途徑辦理。 四、如果您對申請的程序或內容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支付

    發布日期:
    一、復 台端2012年4月1之電子信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若為單一車輛事故(如騎機車自行跌倒),該機車之駕駛人即無法獲得強制險之理賠或本基金之補償。 (2)至於本案是否可以申請乙節,仍須視有關跡證才能判斷,建議您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再依有關文件審查。 (3)本基金於補償後,將依法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至於應由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視個案情形予以認定。 (4)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5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發布日期:
    台端101年4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另依處罰條例第21條第4款規定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第5款規定 :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第21條之1規定大型車輛),故機車駕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以自小客駕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仍屬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之行為。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及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者,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至 台端所提交通事故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請逕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詢。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疑似肇逃

    發布日期:

    您101年3月3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您的來函內容,令尊因車禍受傷,有目擊證人看到係遭他車擦碰,該肇事車輛不明,建議您先檢具相關交通事故及醫療證明等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該申請案是否符合補償的規定(包括是否確涉及另一部肇事逃逸車輛),將由本基金受任人再依所送的文件審查。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無過失,被害人無照駕使,但已死亡,雙方都未投保強制險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3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因肇事汽車未投保強制險,建議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二、有關申請補償金須知及流程,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果您對申請的程序或內容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是否以提起調解為先行程序?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因此,如果受害人未獲有賠償時,受害人可先向補償基金提出申請,再由本基金代位行使求償權。 二、台端所詢事項,若仍有疑慮,請告知具體事實及申請補償案號,再詳為答復。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