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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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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朋友在工廠內遭小山貓夾傷骨折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規定,動力機械須行駛於「道路」,才符合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其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您所述朋友在工廠內遭「小山貓」夾傷骨折,其小山貓是否行駛於上述所稱之道路範圍,本基金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二、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6,承辦人彭俊豪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的涵意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於受害人受有傷害時,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若受害人因加害人所駕車輛於事故時未投保強制險,而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則受害人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 (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受害人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本法第7條、27條、40條、43條參照)。 二、因補償金在加害人有過失時,是加害人應賠償責任的一部分,而不是在賠償責任之外,另外再給予受害人的社會補助金或救濟金,故於申請時,受害人若確實未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應書立「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若已獲有賠償,應於補償金申請書相關欄位據實填載賠償義務人姓名、金額等,並應檢附和、調解書或民、刑事判決附卷存參。 三、又因受害人所領取之補償金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故於受害人申請補償後若再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加害人得主張扣除之。例如:加害人願賠償受害人醫藥費共新台幣4萬元,其中受害人已申請補償金3萬元(該金額依法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加害人求償),其餘1萬元由加害人現場交付一次付清。 四、本法提供受害人之基本保障,並不包括受害人單純之財物損失,又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除受害人因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致之交通事故外,其請求補償金之權利並不因自身同有過失或有違規承載等情節而減損 (本法第27條反面解釋、28條參照)。 五、以上若有須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一、依留言內容所述,雙方發生車禍一方未投保強制險,另一方受害人申請補償金160萬,本基金依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其後;雙方達成和解不含補償金時,若約定和解總金額為410萬元,含補償金160萬元及現金250萬元,依上揭規定,本基金將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權,請求返還補償金160萬元。 二、台端所詢事項,若仍有疑慮,請告知具體事實及申請補償案號,再詳為答復。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倘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受害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因肇事汽車未投保強制險,建議您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三、有關申請補償金須知及流程,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果您對申請的程序或內容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擦撞交通事故

    發布日期: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 (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至於 您所詢事項屬於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因目前補償案件本基金係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處理,故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09702563496號「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提供應檢具文件,並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補償金?受理之保險公司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2.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羅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應找ABC車那一個求償肇事責任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8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如您對於事故之肇事責任存有疑義時,建議可向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至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申請權益,如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不無論加害車輛有無過失,都可以提出申請。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醫療費用問題

    發布日期:
    一、對方所騎機車若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令妹所受傷害,可檢附相關單據逕向對方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若未投保,可逕洽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 二、申請保險金或補償,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而本法對受害人僅提供基本保障,並非實支實付,令妹自費之材料費共115,800元,依給付標準規定,屬「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上限為新台幣20,000萬元。 三、又令妹受領之補償金,除本基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日後得代令妹向對方求償外,亦視為對方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對方於再受有賠償請求時,亦得主張扣除之。 四、以上若有須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事後報案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1年8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事後向警察機關備案,警察機關不發給證明文件情形,請 您用書面說明該案發生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地址、事故經過情形、何時向那個警察機關報案、受理的員警及處理情形、調解文件,併同其他與證明事故有關之文件,向任一產險公司申請補償,以供本基金及受理之產險公司查證後,再依規定處理。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求時效

    發布日期:
    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依您所詢問題,參酌修法意旨,所謂知有損害發生指「知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生損害」,為時效之起算點。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一、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您若未能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基金自無從依民法過失相抵規定為減免之退讓。 二、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前自損害賠償義務人處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若對方於申請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後再與您和解約定由您另賠付一筆工作損失,並無向補償基金抵免問題。 三、保險人自請求權人文件交齊之日起10個工作天應為給付,至於如何面對求償的問題,應視個案情形討論。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