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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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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問題

留言內容:
復健時醫院並未提供收據,僅提供復健療程單,交通費是否賠償?
基金回復: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2.承上,同條文第2項關於接送費用之規定為「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3.綜合前揭,台端所詢事項屬於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至於是否符合本保險保障範圍?受理之保險公司將就所附之文件審核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4.台端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羅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