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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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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問題

  • 本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本法第20條或第21條終止者,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

    發布日期:

    一、保險費已交付者,不論保險公司或要保人依法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

    二、如果要保人尚未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支付契約生效日至終止前應繳之保費。

  • 汽車報廢後未到期的本保險保險費,如何辦理退費?

    發布日期:

    一、被保險人可以檢具身分證明、報廢證明(影本)、本保險證向保險公司辦理退費。以上所稱報廢證明,目前實務上有下列二種方法:

    1. 報廢汽車已洽環保署廢棄車輛回收處理時,保險公司得以要保人檢附之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之日期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
    2. 報廢汽車未洽環保署廢棄車輛回收處理時,保險公司得以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日起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

    二、如果車主無法提供以上文件而有報廢的事實,可以告知保險公司車號,經保險公司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證屬實時,也可以返還報廢後未到期保險費。

  • 汽車投保本保險期間,車主出國時間較長,不需使用汽車,如何節省保險費支出?

    發布日期:

    可依本法第21條第2項第1款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及繳存汽車牌照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終止保險契約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的立法目的?

    發布日期: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遭受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政府特別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制,採用單獨立法方式,制定本法。明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可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 本法修正後,有關汽車交通事故請求權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如何區分?

    發布日期:

    自本法修正生效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應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修正生效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 無強制險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8月1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臺端所詢我方僅有強制險,該如何處理目前狀況一節,建議對方受傷部分,可向臺端所投保之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如我方駕駛人受傷,則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如屬強制險以外之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強制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 無掛車牌 上路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5月1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臺端所詢問題,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時,臺端得擇一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另申請補償金無須先行和解後再申請,惟若先和解再申請補償金時,依本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有關申請補償金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申請補償金手續簡便無須花錢找人代辦。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 對方未保強制險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0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述,對造未投保本保險,受害人仍得按上述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雙方都未保強制險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5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述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致對方受有體傷,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另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臺端如仍有疑
    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停車被撞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1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故臺端將車停在路邊停車格被不詳車輛撞擊,有關車損不在補償給付項目之列。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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