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本法第20條或第21條終止者,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 發布日期:2021-10-26 瀏覽人次:513 臉書 推特 LINE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臉書、推特 基金回復: 一、保險費已交付者,不論保險公司或要保人依法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 二、如果要保人尚未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支付契約生效日至終止前應繳之保費。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