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被撞
留言內容:
您好 想請教我於107年12月31日晚上10點45分將車停在政府合法設立停車格之路邊停車,早上才發現被不詳車輛撞擊,請問這算交通事故嗎?我也已報警處理,警察也只在三聯單上寫不詳車,難道只能認賠嗎?還是說可以用交通事故補償金來補償,不然也找不到肇事車,監視器又剛好照不到!謝謝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1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故臺端將車停在路邊停車格被不詳車輛撞擊,有關車損不在補償給付項目之列。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