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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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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一家之主車禍身亡

    發布日期:
    一、復台端100年3月5日電子郵件。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若為單一車輛事故(如騎機車自行跌倒),該機車之駕駛人即無法獲得強制險之理賠或本基金之補償。 三、另依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依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規定。 四、據此,本案若係為肇事逃案件者,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本基金仍須依個案事實經過認定,惟受害人有酒後駕車情事,可能違反前揭規定,本基金可能依此拒絕給付強制險補償金。 五、如果您尚有不清楚之處,請上本基金網站查詢或洽本基金承辦人員02-87898897轉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合理交通費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係有關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及接送費用是否合於上揭給付標準規定之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如本件事故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的情事之一,建議請您先檢具相關文件(可參考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之「申請補償金須知」第六點說明),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之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判斷。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死亡給付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係關於受害人死亡與車禍間因果關係之認定,屬個案之理賠爭點;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23219167)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由該保險公司就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故發生,應係誰主動聯絡保險公司?說明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遭有投保強制險的車輛撞傷,可直接向該車輛的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如遭未投保強制險的車輛撞擊,則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二)第三人責任保險部分:係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理賠。 二、另所詢申請調解相關問題,非本基金之業務範圍,請洽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詢問。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之前有委託保險公司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兩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之駕駛人因此受傷,應各自向對造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該受害人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至於本案是否可以申請乙節,仍須視有關跡證才能判斷,建議您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再依有關文件審查。 三、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無照駕駛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您母親得依上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請檢具相關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即可,再依法審核。 三、若尚有任何疑問,請撥打本基金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將有由專人為您回答。
  • 特別補償金是誰去申請?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台端雖申請團保醫療費用理賠,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仍可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 二、肇事者逃逸,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之規定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請檢具相關文件,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至於受害人是否符合申請補償之規定,將由該保險公司再依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判斷。 三、若尚有任何疑問,請撥打本基金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將有由專人為您回答。
  • 無照機車與農用車相撞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您留言的內容,母親甲(機車之乘客)因機車(有投保強制險)與三輪動力鐵牛車(未投保強制險)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受傷,其申請強制險之醫藥費用,係由該機車強制險之承保公司(負責機車部分)與本基金(負責三輪動力鐵牛車部分)各分擔一半。 二、該機車強制險之承保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母親甲後,會因該女兒乙無照駕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向該女兒乙求償一半之金額,而本基金亦會向三輪動力鐵牛車之駕駛人丙求償另一半之金額;而求償時不論該承保公司或本基金,均會依肇責比例,決定求償之金額。 三、另外該女兒乙若有受傷,因該三輪動力鐵牛車未投保強制險,故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即會另行向三輪動力鐵牛車之駕駛人丙求償,與上述說明二係不同案件。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未滿16歲不能植牙,2年內申請限制過苛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問題。依據該條文立法理由說明「基於該保險金請求權之性質乃受害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轉化與替代」,並援用民法第197條規定之時效。 二、依據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解釋: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範圍及數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例如因身體、健康受損害,需長期治療時,時效起算點應自知有損害時起算,而非自陸續支出治療費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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