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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歲不能植牙,2年內申請限制過苛|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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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歲不能植牙,2年內申請限制過苛

留言內容:
強制險之用意在於保障事故發生時能減少損失~但本人對於2年內之請領限制有話要說... 小女現年滿13歲,半年前因上學途中騎腳踏車與對向違規綠燈左轉之機車對撞,已致上門牙斷裂,今已過根管治療,經2位牙醫師診斷均告知-病患因為骨骼尚在發育中植入人工植牙碔人工植牙矬齒槽骨骨整合之後碔人工植牙的位置不會再改變碔而自然牙齒會繼續萌出且顎骨會繼續變大碔使得人工植牙矬自然的齒列變得不調合碔且人工植牙的牙齒會出現咬合不良的現象,一般適合植牙的年齡碔男性大於18歲.女性大於16歲。故不能作人工植牙,現今因請領時效為2年,勢必過失立法的美意...而植牙費用又高得嚇人
基金回復:
台端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問題。依據該條文立法理由說明「基於該保險金請求權之性質乃受害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轉化與替代」,並援用民法第197條規定之時效。 二、依據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解釋: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範圍及數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例如因身體、健康受損害,需長期治療時,時效起算點應自知有損害時起算,而非自陸續支出治療費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