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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主車禍身亡|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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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主車禍身亡

留言內容:
一家之主車禍身亡 年幼小孩.遺孀該如何度日值值 車禍時警方 就憑報案人之詞 以酒測值過高而結案 但我向警方說:又沒監視器 我覺得不排除第三者肇事 警方一直強調 反正酒精過高 報案人說:自己(當事人)撞電線桿 就可結案。 但是車險公司拒絕給付 理賠
基金回復:
一、復台端100年3月5日電子郵件。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若為單一車輛事故(如騎機車自行跌倒),該機車之駕駛人即無法獲得強制險之理賠或本基金之補償。 三、另依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依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規定。 四、據此,本案若係為肇事逃案件者,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本基金仍須依個案事實經過認定,惟受害人有酒後駕車情事,可能違反前揭規定,本基金可能依此拒絕給付強制險補償金。 五、如果您尚有不清楚之處,請上本基金網站查詢或洽本基金承辦人員02-87898897轉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