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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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的保險標章應黏貼在那裡?不黏貼會不會被處罰?
發布日期:汽車的保險標章可黏貼在駕駛座前擋風玻璃右下方可容易看到的地方。機車可貼在機車牌照左上角或右上角。目前法令並沒有強制汽機車投保本保險必須貼上保險標章,沒有貼上也不會被處罰,但貼上後,一方面容易讓執勤的警察辨認,同時也可以提醒車主保險期間,避免到期時忘記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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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計程車因故繳銷牌照,重新領牌後,須在什麼條件下仍可採用從人因素計算保險費
發布日期:符合下列三條件時,仍可採從人因素計算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車主)提供相關車籍異動資料。
二、於前1年保單年度內至少連續滿9個月以上之投保紀錄。
三、斷保期間在3個月內。(參民國95年5月17日保局4字第0950205013號函)。 -
在何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依本法第20條及保險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契約: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要保書記載之說明事項說明不實者。
二、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
但保險公司按前述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列名被保險人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保險公司始得終止保險契約。 -
在何種情形下,要保人才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依本法第21條及保險條款規定,只有下列情形要保人才可以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而有事實足以證明停駛者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完成報廢登記手續者。報廢汽車若經登記,但車體並未銷毀,仍行駛者,因仍屬本法所稱應投保汽車,故不宜終止保險契約。
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公司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依本法第22條「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公司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
被保險汽車報廢,而本保險的有效期間未到期,被保險人如何辦理退費?
發布日期:被保險人可以檢具身分證明、報廢證明(影本)、本保險證向保險公司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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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本法第20條或第21條終止者,可不可以退還保險費?
發布日期:一、保險費已交付者,不論保險公司或要保人依法終止保險契約,保險公司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
二、如果要保人尚未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支付契約生效日至終止前應繳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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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報廢後未到期的本保險保險費,如何辦理退費?
發布日期:一、被保險人可以檢具身分證明、報廢證明(影本)、本保險證向保險公司辦理退費。以上所稱報廢證明,目前實務上有下列二種方法:
- 報廢汽車已洽環保署廢棄車輛回收處理時,保險公司得以要保人檢附之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之日期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
- 報廢汽車未洽環保署廢棄車輛回收處理時,保險公司得以要保人書面通知之日起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
二、如果車主無法提供以上文件而有報廢的事實,可以告知保險公司車號,經保險公司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證屬實時,也可以返還報廢後未到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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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投保本保險期間,車主出國時間較長,不需使用汽車,如何節省保險費支出?
發布日期:可依本法第21條第2項第1款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及繳存汽車牌照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終止保險契約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