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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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之申請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相關補償個案申請進度,可向受理之保險公司或至本基金網站查詢,另若留有手機電話號碼予受理之保險公司,該公司也會以簡訊通知辦理進度。至於何時撥款,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本基金準用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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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對方收到我方保險公司理賠金後,對方完全不接電話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惟依臺端留言內容「..車禍事故我開車~對方騎機車~兩方均無受傷~..」,本案應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以外之財物損失(如車體損壞部分等),臺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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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酒駕從後方追撞,可否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復按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三、另按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查詢肇事車輛之本保險投保公司,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並可向其承保之公司提出本保險理賠申請。如對造之汽機車未投保本保險,受害人仍得按上述本法第7條及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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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金的賠償認定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復按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如臺端所述,對造未投保本保險,受害人仍得按上述本法第7條及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按「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公告事項規定,請求權人依本法向保險人提出本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或請求本基金給付補償金,應檢具相關文件正本,如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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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調解委員會談成和解,但發現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於和解書上加註已收取此次和解金後,對方不得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乙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受理請求權人申請補償案件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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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學習駕照,有駕照親人陪同,但被撞,請問保險公司會理賠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臺端所述尊夫人受傷,得依上述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所詢有關保險投保丙式、意外險及第三責任險乙事,因非屬本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建議可向承保車體損失保險之承保公司理賠人員諮詢。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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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流程需要多久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內容與臺端107年11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內容相同),再次答復如下:
一、有關臺端詢問個案之辦理進度情形,因缺乏請求權人相關資料,暫無法回復。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至17:30)撥打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由值櫃人員協助臺端查詢本案處理情形,或逕至本基金網站查詢。
二、其他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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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基金流程要多久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1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臺端詢問個案之辦理進度情形,因缺乏請求權人相關資料,暫無法回復。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至17:30)撥打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由值櫃人員協助臺端查詢本案處理情形。另可逕至本基金網站查詢。 二、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提出補償後檢察官認為對方沒有過失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1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按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臺端所述,對造未投保本保險,且地檢署針對臺端向對方提告過失傷害告訴作出不起訴處分,受害人仍得按上述本法第7條規定,及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
三、另按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故除非當事人有前述應返還之情形外,則無須返還已請領之補償金。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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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被機車撞傷,肇事者逃逸,該如何求償?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1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臺端所述「走路被機車撞傷,肇事者逃逸,該如何求償?」臺端可依上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