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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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全拖車子車受傷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8款至第15款之規定,曳引車係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至拖車(分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則係指由汽車或曳引車牽引而本身無動力之車輛;而拖車若與汽車或曳引車組成後,則稱為聯結車(分為全聯結車與半聯結車)。
二、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4年1月25日保局四字第09402007460號函釋略以:分離之拖車及半拖車因肇事致第三人傷亡,依據交通部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法令及實務面之共識,且費率釐定時,未將該類風險計入,因此前財政部保險司於91年4月16日以台保司(七)第0910018783號函函釋:已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力之拖車及半拖車,皆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所規範或視為承保之汽車。
三、如所述臺端之朋友日前撞到臨停路邊的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因而受傷,依上述規定,該拖車子車(沒有連結車頭),非屬本法定義之汽車範圍,故無法申請本保險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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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發生車禍,已開過協調會之後續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如臺端所詢親友與對方開過協調會(應係指和解)後對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後進行求償,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五、惟本案之和解條件內容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均係依個案事實認定且會影響臺端親友之權益,請其速依本基金告知函上所載之法務處承辦同仁連繫,俾便釐清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六、有關求償或其它補償有關之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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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強制險已過期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臺端所述「我方…強制險已過期」,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補償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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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所述臺端之先生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四、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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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17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二、依臺端所詢「…請問甲已死亡,要向誰代位求償?」乙節,如損害賠償義務人死亡而有繼承人時,本基金得依上述規定向該繼承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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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逾十年者,亦同」,臺端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申請補償金,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避免罹於時效。
有關本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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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機車與對方機車發生車禍,對方無強制險,我方肇責較大但受傷嚴重,是否可以申請本基金?
發布日期:臺端2018年12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如為未保險車輛(機車),則請求權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依臺端所詢問題,甲方可以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會向乙方追償,甲方無照駕車部分,對於補償金申請並無影響。
四、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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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依臺端所述「對方保險都沒有進度」,若對造車輛係有保險之車輛,依上揭規定,係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對造車輛為未保險汽車,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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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強制險賠償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18年12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診療費用,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依臺端所詢內容,分覆如下: (一)自費項目: 自費費用項目之震波治療及除疤藥膏,並非在上揭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惟須依臺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診斷證明書費: 診斷證明書費依上揭規定爲給付範圍項目,同一科別之診斷證明書僅給付一份費用,惟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就診不同科別所申請之診斷證明書,得各申請一份費用,惟仍須由受理之保險公司視實際情況,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交通費: 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在請求權時效內並無天數之限制。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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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款期限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12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二、依臺端所述,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責任未查而延期下款,另與對造於和解時,將下款時間壓一個月乙事。依上述規定,保險公司仍應受規定之拘束,惟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本基金不便表示意見,臺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