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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過期幾個月了還可以申請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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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過期幾個月了還可以申請嗎?

留言內容:
一個月前發生車禍,後面打去保險公司詢問結果保險方說我的已經過期很久了,那這樣還能申請嗎? 雙方皆擦傷,最後想問假如可以,那可以用在財損上嗎?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1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臺端所詢「…保險方說我的已經過期很久了,那這樣還能申請嗎?」,依上揭規定,若對造車輛係有保險之車輛,臺端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對造車輛為未保險汽車,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另臺端所詢「…那可以用在財損上嗎? 」,依本法第27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故有關財損不在本法給付項目之列。

五、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