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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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強制險就不能補查額嗎不是20萬醫療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跟和解含強制險2萬,事後還要復健和診療這樣還可以向特別補償金申請其餘18萬嗎?」,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2萬元,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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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至於臺端所述「被車主自己碾過」乙節,如車主(即駕駛人)傷亡係因自己使用、管理該汽車所致,而非他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所致,非屬本法規定之汽車交通事故,車主(即駕駛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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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如所述臺端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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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撞有賠嗎?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10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如駕駛人自行碰撞路樹、電線桿等事故),因並無對造汽車理賠責任之問題,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臺端所述「自撞;被自已的車給碾過而受傷」乙節,如駕駛人傷亡係因自己使用、管理該汽車所致,而非他人使用或管理該汽車所致,非屬本法規定之汽車交通事故,駕駛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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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險給付需檢附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何謂「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9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 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檢具「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事項第一點第一項第1款第3目規定之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係用以證明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係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之證明文件,保險人於受理請求權人申請保險給付時,對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仍得視文件之內容予以審核,並視個案作必要之調查,再依有關證據認定是否符合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
二、至於臺端所詢調解書正本,是否適用「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乙節,因調解書係兩造所達成和解內容,尚難釐清事故發生之具體事證,故保險人對請求權人申請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仍應就個案具體內容審核並作必要之調查,如經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法院判決,再憑以認定是否屬汽車交通事故之事實,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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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認申請單的正確性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9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申請書表會依法令變更或依實務運作需要而配合修正。新、舊版本申請書表文字雖略有差異,但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不會影響請求權人請求補償金之權利。有關本基金104年「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及「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版本將另案1081006349號函檢送
二、本基金之最新版本申請書表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外,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專線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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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臺端所詢狀況1:A無肇責,B全殘求償200萬元,但因A未投保強制險,B依本法第7條規定可以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俟本基金給付補償金後,可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拘束。故就臺端所詢狀況2:A、B已簽完和解書,和解書內容為B賠償A100萬元。A雖無肇責,但B因為本次車禍傷害而殘廢,仍可依本法第7條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雖A、B已和解,依上述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拘束,本基金可依本法42條第2項規定向A代位求償。
三、關於臺端留言詢問事項是否符合上開本法規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洽詢申請補償金相關事宜。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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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8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如臺端所詢,車禍已和解,惟和解書載明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可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事涉雙方當事人和解之真意,相關法律問題可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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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8月19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 另受害人遺屬所申請之補償金不屬於遺產。
四、 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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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漏出機油致機車滑倒摔車,可否申請強制險保險金給付?
發布日期:臺端2019年8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如臺端所詢機車騎士滑倒摔車係涉及遊覽車使用或管理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上述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惟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具體個案情節是否符合申請要件,仍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