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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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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救護車費用申請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6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另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依臺端所詢家人因車禍急診送至A醫院後,因傷勢嚴重且該醫院無專科醫師可開刀,故轉送至B醫院;另在B醫院治療穩定後,為照顧方便轉院至C醫院。此兩種轉送的交通費用係屬急救費用或接送費用乙節,宜依給付標準第2條所稱「必須且合理」之原則審定。惟臺端所詢事項,是否符合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給付之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證審定。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5月1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可逕向對造車輛所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本車乘客)誤送特補件且已核付醫療,可否申請移轉本車保險人?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5月10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6條規定「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二、臺端所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或補償金乙節,應依前述規定辦理。惟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給付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除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外,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想請問關於強制險的醫療給付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5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 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上述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另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 本基金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且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又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五、 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肇事者無力賠償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4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交通事故發生時,若肇事車輛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受害人可向承保該肇事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若肇事車輛非為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時,受害人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案臺端之機車係被保險汽車,則受害人只能向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無法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臺端無資力賠償受害人,並非受害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之事由,建議可向各地法院之民眾服務處或各地之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有司法上之協助。如仍有其他關於本保險之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補金的補償事宜?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4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 只依本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臺端若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本基金於補償時,應予扣除。

    四、 至於臺端詢問個案辦理進度,因涉及事實認定及相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並提供受理之保險公司地區、理賠承辦人員及申請人資訊,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五、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失能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4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範圍包括診斷證明書費。

    二、 至於所詢X光片及病歷之費用,並非屬給付標準相關醫療費用之項目。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請求權人提出本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時,應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惟應由受理之產險公司視個案情形審定並說明。

    三、 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除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外,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與腳踏車擦撞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3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如臺端所述,機車與腳踏車發生擦撞,機車騎士受傷,因腳踏車非屬本法定義之汽車範圍,故非屬前揭本法規定之汽車交通事故,機車騎士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認定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3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4款有關申請之規定,每一缺損牙齒之義齒器材及裝置費,以其必需且合理之實際支出,可依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每一缺損牙齒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限,但缺損5齒以上者,合計以5萬元為限。

    二、固定之假牙、活動式假牙依金管會保險局98年3月30日保局四字第09802561140號函函釋,亦可比照辦理。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與腳踏車擦撞

    發布日期:

    臺端2019年3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如臺端所述,機車與腳踏車發生擦撞,機車騎士受傷,因腳踏車非屬本法定義之汽車範圍,故非屬前揭本法規定之汽車交通事故,機車騎士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

    三、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