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留言內容:
請問對方已經拿到補助金了,他後面可以無止境一直申請嘛。
對方已經拿到73萬,是否對方可以一直要補助金。
這樣真的無力負擔……
基金回復:
臺端2020年1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本基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7條規定,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下同)220萬元為限。
二、次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三、故臺端所詢,對方已領取73萬元(似為殘廢給付)後,可否再次申請補償金,須依個案事實認定(如殘廢等級有無加重、是否於時效內提出申請..等)。
四、若臺端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