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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補基金時效是否包含訴訟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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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補基金時效是否包含訴訟期

留言內容:
因申請時效超過一個月,電話詢問貴公司說有訴訟期凍結時效,向法院申請當初的判決書。 現在卻又說刑事與民事不同,說只有民事訴訟才可以,要這樣當初為何不講清楚,讓我又請假跑法院, 刑事就不是訴訟嗎?還是這根本就是漏洞不想理賠的藉口
基金回復:

臺端2020年1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之請求權,性質上仍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故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基金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準用之。

二、臺端所詢問題,參照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738 號 民事判例要旨:「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故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進行,不受是否提起刑事訴訟及是否受有罪判決之影響。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