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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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中度失智
發布日期:您104年5月1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因 您電子信函中未提出詢問事項,敬請留言 您的詢問事項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不好意思
發布日期:一、未滿18歲無照駕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包括機車,以下同)駕駛人,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情形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3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上開第1款規定者,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撞擦轎車無人受傷後肇事逃逸 依前揭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若有不明瞭之處,可詳洽詢各交通警察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三、台端騎乘機車擦撞轎車,若造成轎車受損,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任。無照駕駛或肇事逃逸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利益,為了避免台端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及保護民眾用路安全,請恪遵法律規定,取得駕照再上路,萬一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自己有無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若有人受傷,應將傷者送醫或其他必要措施,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四、若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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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停在路邊白線上被公車撞
發布日期:關於您留言詢問財物損失(車體維修費)之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
車禍提出工作損失賠償
發布日期:1.因車禍所延伸民刑事相關法律問題非本基金專職辦理補償業務之範圍,回復內容僅供參考,建議 台端向專業之律師或法院訴訟輔導詢問較為妥適。 2.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台端所稱工作損失即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所失利益,也就是因侵權行為造成將來所可期待之工作所得。 3.台端所提問,因修繕車輛期間的工作損失可否請求,另須考量該車輛是否為其工作或營業所必須,如果該車輛僅為其代步至上班地的交通工具,那債權人可改用其他代步工具,如搭計程車或大眾交通工具為之,該部分之車資可向 台端請求。但無不能工作的「所失利益」可言;如該車輛係供營業使用(諸如計程車),則因進廠修繕,債權人無法以該車輛營業,就會有工作上之「所失利益」。 -
車禍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一、關於您留言詢問依據初判表是否需要賠償對方修車費用,因事涉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問題,建議洽詢保險公司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您的疑義。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無保險
發布日期:一、關於您留言詢問財物損失之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二、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敬請電洽本基金承辦人彭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6,以便進一步說明。 -
計程車營業損失
發布日期:一、關於您留言詢問計程車營業損失等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二、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敬請電洽本基金承辦人白小姐,電話(02)87898897轉507,以便進一步說明。 -
碰撞
發布日期:一、依您的電子信函所詢內容,並非本基金職掌,僅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有關肇事責任鑑定部分,交通事故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三)有關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問題,可與保險公司代表協調解決方式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二、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沒有保險也不願意陪修車費用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2011年12月16之電子信函。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財物損失(例如:機車修理費用、工作損失等)並非強制險給付範圍,您可申請調解(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德彰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被公車撞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100年12月16日電子郵件。 二、依您所述被後方之公車撞上致傷,您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直接逕向該公車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三、至於您所詢「提告」乙節,因涉及民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可逕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 四、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