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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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時效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6月2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 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二、臺端所詢申請補償金乙節,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得就近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核。
三、有關申請補償金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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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申報流程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24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關於接送費用,實務上係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以必須搭乘計程車且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實際支出之合理車資為計算依據,請求權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及計程車車資收據,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計程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之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參照該地區搭乘計程車通常所支付之合理車資為計算依據。而關於膳食費,依上揭規定,保險公司將主動核付住院期間之每日膳食費,並免檢附收據 (如實際住院5日,每日180元,應核付900元)。
三、另所述查詢進度乙節,臺端除可撥打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之理賠中心或洽本基金承辦人員詢問外,亦可進入本基金網站查詢申請進度。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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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車禍理賠相關問題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5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車禍理賠相關問題,如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若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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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精神賠償該拿多少?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4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臺端所詢精神賠償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至於臺端所詢精神賠償及最低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之法律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請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有關之本法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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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代位求償問題補正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4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乙節,因事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42條及第29條規定之解釋適用,尚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310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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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未定時償還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3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分期未定時償還」乙節,因事涉臺端與本基金成立和解之約定條件,尚難據以回答,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309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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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壓到狗自摔
發布日期:臺端109年3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如果駕駛人騎機車撞到狗自摔,傷重不幸死亡,其死亡並不是別人使用管理汽車所致,依法不能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二、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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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2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8款(業修正為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另第38條及第49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2條第8款所定義之汽車。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二、至於臺端詢問全吊吊車在工地上作業,吊籃突然鬆脫,導致助手不慎在吊籃上掉下來,這樣的情況是否有理賠乙節,因事涉該吊車是否為上揭本法所稱之汽車,仍須依個案事實以認定。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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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漏油,導致我摔車,這樣算理賠範圍嗎...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2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有關臺端所詢事故如係涉及他車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車輛,則可逕向承保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保險理賠申請保險理賠。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該公司將依規定審核。
五、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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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補基金時效是否包含訴訟期
發布日期:臺端2020年1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之請求權,性質上仍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故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基金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準用之。
二、臺端所詢問題,參照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738 號 民事判例要旨:「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故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進行,不受是否提起刑事訴訟及是否受有罪判決之影響。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