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有關於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作業時間疑義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5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請文件有欠缺,保險公司應發文限期補正,並視個案再做必要之調查。如文件齊全者,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台端申請補償金乙案,經 台端補正,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已完成審查,並於105年5月10日以書面敘明理由函覆。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身故,子女失踨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5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復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 死亡給付。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200萬元。 二、台端所詢個案如請求權人有死者母親及失聯子女數人,依本法第27條規定,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並得分別申請。故請求權人母親,得備齊申請強制險死亡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先行向肇事車輛之承保公司請求死亡給付,該受理之產險公司將依法審定。此外,依本法第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建議其他失聯子女亦應儘速提出申請,避免罹於時效。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沒有保險 如何求償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5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有符合本法第40條所列情事之一者,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台端若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又 台端所詢民事求償乙事,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之範疇,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無強制險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4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若對方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台端申請補償時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已自加害人獲有之賠償,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加害人求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沒有強制險,對方身亡,我會被代位求償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另依本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三、依 台端所述於事故當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致對造死亡,本基金於給付對造遺屬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 台端行使代位求償權。另若可證明保險人怠於通知續保者,台端可依上述規定請保險人將續保日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並由保險人負給付責任。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於沒有肇事責任一方,特別補償基金也會向他代位求償嗎?是理賠金全額還是有比例?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若有符合本法第40條所列情事之一者,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台端若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追償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27條明訂本保險之給付項目,並依其規定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做為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事項之標準。本基金辦理補償金之請求給付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並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故本基金依前揭給付標準給付之補償金,不會因法院判決加害人應賠付之金額較受害人所獲補償金為少,而請求受害人返還其差額。另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死亡求償方式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台端所詢個案,令堂係與新光產物之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由該公司付保險給付之責,非屬本基金依法應予以補償之範圍。 三、至於本案強制險承保公司(新光產物),應否給付強制險死亡保險金乙節,需視受害人(令堂)死亡與交通事故間有無因果關係而定。建議台端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等相關資料,供新光產物釐清爭議。如台端對該公司理賠部門之決定有異議,可先向該公司客服部門(或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四、經前述申訴程序,台端如對新光產物之處理結論仍有異議,可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F 電話:0800-789885)。 五、另查本法第1條規定,本法設立之目的在於使汽車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之保障,因此本法第7條規定本保險採取限額無過失理賠制度;但本制度並非完全取代民法上之損害賠償制度,故如汽車事故之損害超出本保險制度之理賠範圍時,受害人(或其遺屬),仍應自行向損害賠償義務人(加害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以維護自身之權益,民事侵權訴訟依規定得向事故發生地點或被告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提出。 六、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脊髓損傷遺留的後遺症相關就醫的單據可申請強制險理賠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理賠,應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檢具合格醫師診斷書、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等文件申請理賠。至於留言所提脊椎損傷的後遺症如尿路障害腸道障害等,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因為未成年及無照駕駛機車撞了我母親,對方的強制險公司回覆不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2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即無照駕車情形),致被保險汽車(包含機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對受害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但保險人得於給付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受害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令堂發生交通事故,對造機車之駕駛人未領有駕照,且因使用管理汽車致令堂受有傷害時,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由事故時該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對令堂負保險給付之責,該保險公司於給付後,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向對造行使代位請求權。 三、另若對造機車於事故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駕駛人求償。若駕駛人為未成年人,本基金將一併向駕駛人之法定代理人求償。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