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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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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問題

  • 投保本保險後,有那些應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一、保險公司是否簽發保險證及保險契約書及保險標章交予被保險人。如果沒收到,請向該公司查詢。
    二、保險證及保險契約的車籍資料及被保險人的地址電話若有錯誤,請電洽保險公司更正。
    三、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的地址或電話變更時,請通知保險公司變更,以便保險公司能夠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提供續保通知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保險證請隨車攜帶,保險標章亦請按規定黏貼,以利執勤的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查驗。
    五、保險契約書的每一條條文,應仔細了解,以確保您的權益。

  • 本保險之保險證(含電子式保險證)是否應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發布日期: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配合提示保險證。汽車駕駛人未能提示者,由稽查人員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二、公路監理機關接獲前項需查證之移送資料或受理投保義務人不服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後,應向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查證投保義務人姓名或名稱、牌照號碼或引擎或車身號碼、保險證號碼及保險期間、保險公司名稱等投保資料。
    三、投保義務人到案提供投保資料與查證資料不符時,公路監理機關得依投保義務人提供之保險證、投保證明為是否投保之認定,其無法認定者,應向主管機關查證後認定之。
    四、另有關電子式保險證,可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或透過App將電子保險證存在手機中,若是還需要紙本,保險公司還是可以將保險證再寄送。

  • 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是否需付費?如何辦理補發?

    發布日期:

    可向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填寫申請書並切結,辦理補發保險證。換發或補發保險證,保險公司均不會收取工本費。

  • 要保人在上午投保時,是否可以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保單是否馬上生效?

    發布日期:

    要保人當日上午辦理本保險後,上午即可辦理公路監理業務。而且該保險契約已發生效力,若該汽車在上午投保生效後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需負責理賠。

  • 本保險標章有那些功能與優點?

    發布日期:

    本保險標章原設計理念,具有下列功能,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
    一、防偽:可用螢光燈照射,即可現出防偽圖案。(與檢查鈔票真偽方式相同標準)
    二、不傷害車主汽車玻璃:採保護膠,黏度適中, 撕下來不殘留膠質,但黏貼後不易脫落。(特別注意車主對愛車呵護)
    三、設計精美:經公開設計徵選,並由產業界、學術界及主管單位多次會議討論,就功能面、設計面及管理面全面思考,設計精美,使用者不致於排斥。
    四、抗候不掉色:採紙質材料,可印刷上抗氣候型油墨,貼在車窗或車牌上兩年,也不褪掉顏色。
    五、有撕裂設計:避免他人由車牌上竊取投保者的標章,投保人貼上去後,撕下來再重複使用,會有破裂現象,以達到避免重複使用功能。
    六、有管理功能:紙製品可分別列印各保險公司名稱,24小時服務電話,管理流水號及條碼,並可方便提醒車主投保那家保險公司。
    七、防水:機車專用的標章,貼在車牌上,會經雨水、露水沖刷,故加一層比紙張大些的膠膜以達到防水功能。

  • 汽機車的保險標章應黏貼在那裡?不黏貼會不會被處罰?

    發布日期:

    汽車的保險標章可黏貼在駕駛座前擋風玻璃右下方可容易看到的地方。機車可貼在機車牌照左上角或右上角。目前法令並沒有強制汽機車投保本保險必須貼上保險標章,沒有貼上也不會被處罰,但貼上後,一方面容易讓執勤的警察辨認,同時也可以提醒車主保險期間,避免到期時忘記投保。

  • 個人計程車因故繳銷牌照,重新領牌後,須在什麼條件下仍可採用從人因素計算保險費

    發布日期:

    符合下列三條件時,仍可採從人因素計算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車主)提供相關車籍異動資料。
    二、於前1年保單年度內至少連續滿9個月以上之投保紀錄。
    三、斷保期間在3個月內。(參民國95年5月17日保局4字第0950205013號函)。

  • 在何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

    依本法第20條及保險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者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契約: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要保書記載之說明事項說明不實者。
    二、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
    但保險公司按前述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列名被保險人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保險公司始得終止保險契約。

  • 在何種情形下,要保人才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

    依本法第21條及保險條款規定,只有下列情形要保人才可以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而有事實足以證明停駛者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完成報廢登記手續者。報廢汽車若經登記,但車體並未銷毀,仍行駛者,因仍屬本法所稱應投保汽車,故不宜終止保險契約。
    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公司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依本法第22條「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公司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 被保險汽車報廢,而本保險的有效期間未到期,被保險人如何辦理退費?

    發布日期:

    被保險人可以檢具身分證明、報廢證明(影本)、本保險證向保險公司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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