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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證(含電子式保險證)是否應由駕駛人隨車攜帶?|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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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證(含電子式保險證)是否應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基金回復: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配合提示保險證。汽車駕駛人未能提示者,由稽查人員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二、公路監理機關接獲前項需查證之移送資料或受理投保義務人不服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後,應向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查證投保義務人姓名或名稱、牌照號碼或引擎或車身號碼、保險證號碼及保險期間、保險公司名稱等投保資料。
三、投保義務人到案提供投保資料與查證資料不符時,公路監理機關得依投保義務人提供之保險證、投保證明為是否投保之認定,其無法認定者,應向主管機關查證後認定之。
四、另有關電子式保險證,可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或透過App將電子保險證存在手機中,若是還需要紙本,保險公司還是可以將保險證再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