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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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本保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發布日期:一、對要保書中所列「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等重要事項,應據實說明或填寫,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二、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本保險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凡無肇事紀錄者,可享保費優待。
三、地址、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可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 -
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續保?
發布日期: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到期1個月前以書面資料通知要保人續保,若要保人實際住址和戶籍所在地址不同或遷址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因通知不到自己又忘了投保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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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擬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保險公司是否均應受理?
發布日期:汽車所有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依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本法第17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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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尚未領得汽車牌照或行照過期,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承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依本法第17條第3款之規定:汽車所有人投保時,對於要保書所詢問之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應據實說明,但新車投保時尚無車牌號碼,保險公司不會因此拒保,此外,汽車牌照註銷、吊銷之後重新領牌,亦必須先投保本保險,保險公司依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不得據此拒絕承保;行照過期並非本法第28條及第29條保險公司拒賠或事後向加害人求償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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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本保險時,可不可以配合自己的需要約定保險金額?
發布日期:一、不可以。因為本保險的給付範圍及金額係依照本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所以被保險人不能隨意增加或減少本保險的保險金額。
二、如果被保險人認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未能充分有效轉嫁發生事故的賠償責任,可以另外再投保商業性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補足;如果駕駛人要保障因自己駕駛不慎致自身的傷害,可以另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 -
投保本保險或續保時,如何瞭解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是否符合規定?
發布日期:本保險保險費於訂定或修正時,都須經過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並登錄於金管會保險局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資訊),供民眾上網查詢。 因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及肇事紀錄有關,須特別注意適用的等級是否相符,如果有不符,可向保險公司查明更正。
如果證明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中並無過失時,該事故不計入計算保險費之肇事紀錄。 -
為何保險期間不滿30日者,公路監理機關不得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發布日期:依本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前段規定,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本規定係為結合本保險制度與交通監理作業,避免車主遺忘投保導致承擔重大責任之損失。因此,民眾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車輛時,對於投保本保險有效期間,應注意至少須滿30日以上,以免發生無法辦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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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減輕保險費負擔?
發布日期:本保險的保險費,除依性別及年齡計算之外,並視被保險人有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的紀錄而增減,其增減的比率又相當大(請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費率表),同一被保險人同一部汽車,可能因有無違規肇事紀錄使保險費差異達二倍以上,所以遵守交通規則,小心駕駛,不僅可保交通安全,也是節省保險費最有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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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甲駕車正常行進中,被後方車主撞擊致受傷,試問被保險人甲因申請理賠,隔年之保險費是否會增加?
發布日期:不會的。雖然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係採從人、從車因素,但因甲並未違反交通規則,依據本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其隔年之保險費不會因此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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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本保險的汽車,在保險期間內遭吊扣牌照,該吊扣期間可不可以申請免計保險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發布日期:本法第20條、第21條對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均有限制規定,本案情形依規定並非可終止契約的事項。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者,包括被保險汽車動態及靜態所致的事故,所以被保險汽車雖遭吊扣牌照,仍應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不得申請免計收保險費或將延長保險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