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所有人擬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保險公司是否均應受理? 發布日期:2021-10-26 瀏覽人次:590 臉書 推特 LINE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臉書、推特 基金回復: 汽車所有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依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本法第17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