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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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未投保機車強制險
發布日期:台端107年1月1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及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及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者準用第27條規定。
四、又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得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單。惟是否符合補償要件,仍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事實及相關法令審定。
五、另有關向肇事者要求賠償醫藥費用乙節,建議可洽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六、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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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金後,還能告刑事過失傷害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2月11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本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另按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而台端所詢B車、A車(未保險汽車)及台端車輛發生三台車追撞事故乙節,依上開規定,台端得向B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該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本基金並依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本基金於歸還分擔金額予產險公司之後,再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台端)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未保險汽車之A車駕駛)之請求權。惟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至於刑事過失傷害乙節,因涉及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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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別補償基金的收入來源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2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之說明,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係依該表規定之保險費為計提基礎。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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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02-8789-6213是貴單位的電話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電話號碼02-87896213確實為本基金公務電話之一,建議台端可再撥打電話請總機人員轉法務處,俾進一步了解您個案情形。 二、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為何貴網站 理賠申請書文件有缺漏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11月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有關台端建議本基金網站表格下載處缺少「接送費用證明書」(容易讓請求權人忘記申請)、「本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上面請求權人欄位已填入ooo,讓人不便填寫)及「匯款資訊要匯到受害人帳戶」(不見理賠文件內有填寫或送件之處)乙節,本基金將再檢視相關書表及所需填寫欄位,以利請求權人填寫,感謝台端提供之寶貴意見。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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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上 哪裡可以查到 函釋?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0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查詢金管會保險局民國94年 09 月 16 日保局四字第0940210138號函釋及財政部90年9月5日台保司第0900708835號函釋,請參閱本基金網站:/法令規定/法令資料彙編/三、強制汽車責任給付標準搜尋第313頁及314頁,或網址 http://www.mvacf.org.tw/UpFile/KnowledgeFile/104-333-03-0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pdf。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診斷書上的,「建議」與「需要」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9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有關台端詢問因醫生在診斷書證明寫「建議使用護踝」,若支出護踝費用可否申請補償金乙節,仍需依台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參考相關傷情憑以審查認定。如護踝為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依本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可在限額二萬元內核付。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賠付遲延。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9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問個案辦理進度,因缺乏請求權人相關資料,建議台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並提供請求權人相關資訊,俾利進一步說明。 -
直接請求申請書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7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為受害人本人。另本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台端所詢因已賠償受害者全部之醫療費用,且和解書亦寫明已含強制險,故請求保險公司歸還先行賠付之金額乙節,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申請補償金的流程時間約為多久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有關 台端詢問個案之辦理進度情形,因缺乏請求權人相關資料,請儘速與本基金盧先生電話(02)87898897分機505聯繫,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