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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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關於 台端詢問可否以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強制險理賠乙事,依金管會99年2月12日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1410號函,法院民事判決之損害賠償原則上不得作為申請本保險之依據,係因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與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不盡相同。又依金管會保險局102年10月14日保局(產)字第10202087190號函,加害人於先行賠償受害人後而有依本法第31條之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歸墊先行賠償金額之情事時,保險人可參考法院判決書內容審核是否足以據為給付保險金佐證;惟若從判決書中未能據以認定是否符合本保險之給付項目與金額,則仍宜請加害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 -
理賠
發布日期:所詢「因為心臟問題而與他人擦撞出車禍,後來急救無效,可否申請理賠」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如對造係行人,則不可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理賠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如對造係駕駛汽、機車,且車輛已投保本保險,則請求權人可先向對造產物保險公司申請本保險給付;如對造係駕駛汽、機車,但車輛未投保本保險,則請求權人可就近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且不論係申請理賠或補償,皆以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之傷害為範圍,而不及於疾病治療部分。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就個案依法審定。 -
關於膳食費跟急診留觀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膳食費: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80元為限。另據金管會102年3月19日金管保產字第10202522610號函示「保險人對於受害人住院期間之膳食費應主動給付每日膳食費新台幣180元,且免要求檢附收據」意旨,只要受害人有住院,不管有無膳食費收據,或是否曾住加護病房以管灌進食(自費與否均不論),保險公司均應一律主動核給膳食費每天180元。 二、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三、有關 台端所詢,急診留觀如果超過一天能否申請膳食費與看護費乙事,建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先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再依個案情形審核認定是否符合上述給付標準之規定。 -
管灌膳食費及家庭訪視計價單的給付問題
發布日期:一、關於 台端詢問有關管灌膳食費給付問題,依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因此住院期間,得申請膳食費。至於護理師訪視費的部分負擔及護理師的交通費用,因非本法所稱受害人本人之相關醫療費用,故不在給付範圍內。 -
10個工作日內給付補償金問題
發布日期:關於申請補償金所需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所附之文件,須足以證明待證事項為準。有關 台端之個案,建議檢附有關文件就近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再憑以認定。 -
強制險理賠不足部份…
發布日期:關於 台端留言詢問若車禍過失並非我方,強制險理賠不足部分是否不應由我方負責,因強制險給付係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理賠不足時,仍須依雙方肇事責任負責。摘錄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份;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供參。由於車禍損害賠償案件,事涉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隨個案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疑義。 -
零肇責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原則上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惟初步分析研判表係警方依據各造當事人之主述、現場相關事證等製發之初步分析意見,有無過失責任,最終仍有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或法院判決之認定。 -
受害人酒駕行為是否會追討回已理賠的強制險金額
發布日期:(1)關於來信內容,並未說明受害人係申請強制險或係申請補償金,又本法第28條之規定非追償之依據,致相關酒駕問題疑義,故本基金礙難據予回復。為明瞭並解答 台端確切之疑惑,建議可來電詢問,本基金再憑以說明。 (2)本基金網站之「申請須知與流程」(詳本基金首頁申請補償金專區)可供 台端參考。 -
酒駕已先行賠償受害人
發布日期:(1)台端所詢酒駕撞到機車騎士,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乙節,建議台端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和解書、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傷者身分證明、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規定向自身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歸墊。 (2)又酒駕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是否涉及本法第29條規定向被保險人求償之情事,需依卷證資料加以判斷,請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後,保險公司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
汽車與腳踏車相撞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受損如車輛損壞部分,強制險無法給付 二、另詢問財物損失之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