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如何申請補償金??
發布日期:台端100年11月2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來函所示,本案肇事之休旅車應係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的被保險汽車,而您們已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並獲得2萬多元理賠,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之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之事由,係指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或無投保強制險之情形,致請求權人無法向保險人請求強制險保險金給付時,方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您已申請事故汽車之強制險保險金,並不能再申請補償金。 二、依本法規定,受害人受傷可以在2年的請求權時效期間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包括1.急救費用,2.診療費用,3.接送費用,4.看護費用)及殘廢給付。而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在法律上是被當作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所以您除了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保險金外,也可以依民法的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您欲與被保險人洽商和(調)解時,請注意本法第31條的規定。 三、以上有關傷害醫療費用或殘廢給付的詳細規定或其他有關的法令規定,可至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關於理賠金額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100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而相關醫療費用係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就以上診療費用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但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定有新台幣二萬元之限額。因本法僅對車禍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部份項目之醫療費用有限額規定,就強制險賠付不足的部分令堂若更有主張,應另洽加害人依過失責任比例請求賠償。 三、上述說明部分,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張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輕便工作定義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100年10月15日電子郵件。 二、台端所詢關於殘廢等級視為無法工作或從事輕便工作之認定,若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有關精神障害及神經障害之規定,因具醫療專業,審定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由專科醫師認定,有時尚需檢附心理衡鑑或職能評估等檢查報告,故所詢事項,建議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有關文件予保險公司,再諮詢專科醫師意見。 三、若有申請疑義或不清楚之處,請電02-87898897分機506承辦人彭先生,我們會詳細向您補充說明。 -
特補基金問題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2011年10月13之電子信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40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請文件有欠缺,該保險公司應發文限期補正,否則依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四、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5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和解2個月後,受害人住院可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於100年9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第31條規定兩造和解時得約定賠償金不包含強制險給付,即強制險可由受害人另行申請,該條規定係針對「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故如和解書約定和解金額不含強制險時,受害人可另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但必須後來住院開刀係因該車禍所需。 二、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呂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4。
-
搭乘客運發生意外
發布日期:台端於100年9月22日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來函所示,本案肇事之客運汽車應係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的被保險汽車,而您已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並獲得一千多元理賠。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的規定,您可以在2年的請求權時效期間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而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在法律上是被當作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所以您除了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保險金外,也可以依民法的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您欲與被保險人洽商和(調)解時,請注意本法第31條的規定。 三、以上法令規定,可至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違規
發布日期:台端於100年9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您所述,您所駕駛之機車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包括保險期間屆滿未續保之情形),如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對方(即受害人)受傷時,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當受害人提出申請並獲得本基金補償後,本基金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依肇事責任比例向您求償。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撞到行人
發布日期:台端100年8月23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來函所述,您因騎乘機車閃避行人致摔車受傷,並非因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之行為所致,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故不能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被載人可申請嗎?
發布日期:一、復 台端2011年8月18之電子信函。 二、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機車乘客受傷可向「其乘坐之機車」或「對造汽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2家公司選擇1家),如上述兩部車輛均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2)如須查詢乘坐機車或對造車輛之強制險承保狀況,可撥打0800-825688免付費服務電話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出車禍後家庭經濟陷入困境
發布日期:台端於100年8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我們感同身受,也請您要更加堅強,建議您先確認事故汽車有無投保強制險,若係有投保強制險,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該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事故汽車未投保強制險,則建議請您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二、上述說明,如果您對申請的程序或內容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