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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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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被不明人士撞到= =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3月2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答復,每缺損一齒之義齒器材及裝置費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如本件事故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的情事之一,建議請您先檢具相關文件(可參考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之「申請補償金須知」第六點說明),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之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判斷。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保險公司坑人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3月27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查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明定事項之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台端所提令尊領有殘障者汽車駕照,騎乘普通輕型機車發生交通事乙節,是否違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應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詢。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路邊停車被擦撞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係有關受害人死亡結果是否係因該路邊停車車輛(下稱事故汽車)所致之「因果關係」認定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如上述事故汽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建議您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該承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如上述事故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建議請您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至於是否符合法令的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審核。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疑問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3月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肇事汽機車如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除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所列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致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情事外,均得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惟依同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至於 台端留言之事實,尚無法確認所謂追溯賠償金額之事實為何?建議於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後,再依個案具體事實向承辦人詢問。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3月6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即受害人(請求權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大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時則無法再申請保險給付,若和解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二、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亦規定,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三、依您的留言內容,您已與對方和解,但和解書未註明有沒有含強制險保險金額。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23219167)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於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時,請對方出面說明和解內容之真意。再依上開說明二計算,如可申請差額部分,請於本法規定的二年時效內,向對方強制險的投保公司申請強制險部分之給付。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一家之主車禍身亡

    發布日期:
    一、復台端100年3月5日電子郵件。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若為單一車輛事故(如騎機車自行跌倒),該機車之駕駛人即無法獲得強制險之理賠或本基金之補償。 三、另依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依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規定。 四、據此,本案若係為肇事逃案件者,則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本基金仍須依個案事實經過認定,惟受害人有酒後駕車情事,可能違反前揭規定,本基金可能依此拒絕給付強制險補償金。 五、如果您尚有不清楚之處,請上本基金網站查詢或洽本基金承辦人員02-87898897轉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牌駕駛車量但車禍現場無駕駛者失須要培償問題

    發布日期:
    復 台端所詢問題如下 一、駕駛人有無肇事責任應由處理本案之警察機關檢署檢察官調查後釐清肇事責任,非本基金業務職掌,無法據以判斷。 二、至於受害人傷勢與車禍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是否係車禍所致),應由專業醫師或司法機關予以判斷。如其「腦內出血」係因車禍所致,則肇事人應依肇事責任比例負擔其相關醫藥費用與衍生之損失(如後續之看護費用等)。 三、依民法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受害人因車禍死亡,則上述受害人之家屬將可向肇事者依責任比例求償相當之損害金額。 四、另受害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補償金,本基金於完成補償後,將依法向加害人求償。 五、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已經和解了,還可以申請強制險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0年2月23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論受害人有無過失均得向對造汽機車之投保公司直接申請,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之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和解金額扣除或不扣除強制險金額。 二、依來函內容,您已與對方和解,且和解書內已載明「含強制險理賠」,您雖然不能再向對方請求任何民事賠償,但只要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二年時效內,仍然可以向對方強制險的投保公司申請強制險部分之給付。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合理交通費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係有關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及接送費用是否合於上揭給付標準規定之問題,需依個案檢附之相關文件予以認定。 三、如本件事故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的情事之一,建議請您先檢具相關文件(可參考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之「申請補償金須知」第六點說明),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之構成要件,將由受理的保險公司依所提供之證明資料判斷。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強制險與和解內容

    發布日期:
    台端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論受害人有無過失均得向對造汽機車之投保公司直接申請。依第31條第1項規定,得約定和解金額不得扣除強制險金額。 二、如欲提起刑事過失傷害訴訟,請於事故六個月內向警局提起告訴,民事訴訟不必委任律師。有關法院訴訟問題請向法院詢問。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呂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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