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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喔.....|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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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喔.....

留言內容:
今天經過老婆上班的公所旁的調解委員會,無意間聽到汽車雙方肇事者家屬在調解,雙方其中一位駕駛死亡但該死亡者為駕駛贓車,另一位受傷昏迷,調解委員要受傷家屬自認倒楣因為他們撞到騎贓車者,強制險無法理賠,請問受傷者不是可以跟當地保險公司申請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請問我理解是否正確?謝謝答覆
基金回復:
台端101年2月22日於留言版留言,說明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或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如贓車),受害人可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您如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分機504承辦人呂先生,必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