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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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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醫療材料之定義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0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另依前揭條文第3項第6款規定,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有關臺端所詢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是否符合給付要件,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僅就通案情形,回復如下: (一)光碟拷貝費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且亦不屬於本保險之給付範圍,即不屬上述診療費用,無法給付。 (二)醫療材料費原則上係就受害人申請醫療材料所附之收據內容,加以審查: 1.若受害人檢附合格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收據,其記載「醫療材料費」、「特殊材料費」、「材料費」、「衛生材料費」及「器材費」等,依上述規定給付,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2.又輪椅、枴杖、鐵衣、頸圈、助行器及其他特殊材料費(如膝支架)等,若經醫師認為治療上有必要,可縮短療程之輔助器材,亦屬合理給付範圍。 3.醫師所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藥品及敷料,則似非屬於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之範圍,恐無法依給付標準規定予以給付。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非健保就醫,自費核退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0月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臺端所詢若車禍造成擦挫傷,後續前往物理治療所自費復健,該費用是否可以用自費核退的方式申請理賠乙節,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個案事實及相關規定審定。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填寫看護證明若需要英文版,是否有統一英文表格,或是可以自己翻譯?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臺端亦可自本基金網站(本基金首頁/業務介紹/申請補償專區/申請表格下載)下載看護證明,若需要英文版,可自行翻譯。

    二、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賴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填寫申請表格疑問

    發布日期:

    臺端2018年9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如肇事車輛為未保險車輛(機車),則請求權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但並非表示拿了補償金後,就必須放棄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賠償請求。

    三、至於所詢有關填寫補償金書表問題,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業將補償業務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現場提出諮詢,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相關申請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四、另有關申請接送費用乙節,實務上是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所付之交通費為計算依據,請求權人可提供計程車收據及醫療費用單據,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

  • 被計程車闖紅燈撞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7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臺端所詢令堂騎乘機車被計程車闖紅燈撞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乙節,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車輛,則請向該承保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肇事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2賴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賠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3月1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如臺端所詢於和解後,對方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乙節,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故對方所申請之補償金額低於和解金額,本基金不會再予給付。

    四、本基金之給付係依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如請求權人之就醫與交通事故間有因果關係且屬於本給付標準規定得核付之項目,才會獲得給付。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無法下載新版各項單子

    發布日期:

    臺端107年1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臺端所詢本基金網站申請補償金表單下載乙事,經查,上述功能運作正常,建請再試行下載或就近至各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

    二、有關申請補償金所須文件,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查詢路徑為網站首頁中右方「申請補償金專區」,該頁面有補償金之「申請表格下載」功能提供相關表格下載。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我於1月12日由國泰產物轉送至貴單位,日後要如何查詢進度?

    發布日期:
    台端107年1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所詢個案進度辦理情形,建議台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並提供請求權人相關資訊,俾利進一步說明。
  • 對方未投保機車強制險

    發布日期:

    台端107年1月1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及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及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者準用第27條規定。

    四、又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得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單。惟是否符合補償要件,仍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事實及相關法令審定。

    五、另有關向肇事者要求賠償醫藥費用乙節,建議可洽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六、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特別補償金後,還能告刑事過失傷害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2月11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本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另按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而台端所詢B車、A車(未保險汽車)及台端車輛發生三台車追撞事故乙節,依上開規定,台端得向B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該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本基金並依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本基金於歸還分擔金額予產險公司之後,再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台端)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未保險汽車之A車駕駛)之請求權。惟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至於刑事過失傷害乙節,因涉及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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