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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材料之定義|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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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材料之定義

留言內容:
請問以下費用是否可以申請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一)健保身分至中醫診所就醫,有一張健保醫療費用收據(此張單據上有藥膏費項目,但金額為0)、和另一張自費醫療費用收據100元(此張自費醫療費用單據上寫-商品名稱:藥膏費、外敷藥布、調理費),但醫生診斷書未寫到有藥膏、外敷藥布、調理費等字眼, 這張自費醫療費用收據100元會獲得理賠嗎??? (二)高雄榮民總醫院醫療費用收據-項目「光碟拷貝費」會獲得理賠嗎???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1)此處所指之「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如何判斷??? (2)判斷是否為醫療材料是依據是哪一條法令規定??? (3)醫療材料是否有包含中醫診所自費醫療費用-藥膏費、外敷藥布、調理費(自費醫療費用單據上寫-商品名稱:藥膏費、外敷藥布、調理費,但醫生診斷書未寫到有藥膏、外敷藥布、調理費等字眼)???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10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另依前揭條文第3項第6款規定,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有關臺端所詢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是否符合給付要件,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僅就通案情形,回復如下: (一)光碟拷貝費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且亦不屬於本保險之給付範圍,即不屬上述診療費用,無法給付。 (二)醫療材料費原則上係就受害人申請醫療材料所附之收據內容,加以審查: 1.若受害人檢附合格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收據,其記載「醫療材料費」、「特殊材料費」、「材料費」、「衛生材料費」及「器材費」等,依上述規定給付,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2.又輪椅、枴杖、鐵衣、頸圈、助行器及其他特殊材料費(如膝支架)等,若經醫師認為治療上有必要,可縮短療程之輔助器材,亦屬合理給付範圍。 3.醫師所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藥品及敷料,則似非屬於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之範圍,恐無法依給付標準規定予以給付。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