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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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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車禍求償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或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本基金補償。及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三、依 台端所述,如本案C機車未投保強制險,B機車駕駛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如本案C機車有投保強制險,則B機車駕駛應優先向承保C機車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強制險申請,而給付後,保險公司並依前揭規定就理賠金額向本基金提出分擔。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問對方右手前3指全斷無法考照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7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 台端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一)對方無照駕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而駕車,但並非從事犯罪行為,因此仍得依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 (二)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復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又本保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其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相關醫療費用規定,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等規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本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債務人若有清償誠意者,請洽個案承辦之法務人員協談和解事宜。若債務人無意和解或因故未達成和解或和解後未依約履行,則視個案具體情形,逕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申請補償金的流程時間約為多久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有關 台端詢問個案之辦理進度情形,因缺乏請求權人相關資料,請儘速與本基金盧先生電話(02)87898897分機505聯繫,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 是車號找不到,可以特別補償基金申請醫療補償了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兩台摩托車碰撞, 我方無強制險, 對方可以跟特補基金請求補償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等情形,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故有關傷疤治療之傷害醫療費用須與汽車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且為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未成年無照發生車禍,雙方受傷,但我方無肇事責任,會被強制險代位求償嗎?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求償金額之可能。 三、台端所提之無照駕駛肇事個案,其是否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得循司法程序辦理之。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未投保汽機車強制險,對方一旦受傷,我方肇責如果僅三成,一旦位代求償,是否會依比例負擔對方請求金額?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該代位請求權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依 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三方特別補償金疑問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本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依 台端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一)本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三種,不含財物損失。甲車與乙車發生擦撞後波及到丙車,並致甲車騎士受傷,依上開規定, 甲車騎士得向乙車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若乙車無人受傷,則無本法申請理賠之事由,毋須申請。 (二)該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本基金並依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本基金於歸還分擔金額予產險公司之後,再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甲車騎士)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未投保強制險之丙車騎士)之請求權。惟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本基金係依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所設置,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非隸屬於任一保險公司。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看護費用跟膳食費用認定?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80元為限。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1)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待了一個晚上,隔日離院,因留院觀察非屬住院期間,不得依相關規定請求強制車險「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2)同上,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亦不能請求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3)交通事故之受害人雖急診留院觀察,但之後有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事實者,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後,則急診留院觀察期間應視為「住院期間」,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給付「膳食費」及「看護費用」。 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對方為主線道40超速到60無剎車痕.我方為可迴轉雙白線缺口外側待迴轉被撞之死亡車禍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6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另依本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

    四、依 台端所述,本事故業經強制車險理賠死亡給付200萬元,並經法院判決,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後,若法院判決金額大於強制車險理賠金額,則加害人應再賠付差額部分,惟如強制車險理賠金額大於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時,則無須返還差額。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