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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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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 我騎租來的機車發生車禍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建議您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兩輛事故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受害人得向加害車輛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本案如機車騎士受傷,得向您騎乘機車之承保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機車乘客受傷,得選擇兩輛事故機車之任一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兩輛機車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可否以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關於 台端詢問可否以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強制險理賠乙事,依金管會99年2月12日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1410號函,法院民事判決之損害賠償原則上不得作為申請本保險之依據,係因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與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不盡相同。又依金管會保險局102年10月14日保局(產)字第10202087190號函,加害人於先行賠償受害人後而有依本法第31條之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歸墊先行賠償金額之情事時,保險人可參考法院判決書內容審核是否足以據為給付保險金佐證;惟若從判決書中未能據以認定是否符合本保險之給付項目與金額,則仍宜請加害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
  • 理賠

    發布日期:
    所詢「因為心臟問題而與他人擦撞出車禍,後來急救無效,可否申請理賠」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如對造係行人,則不可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理賠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如對造係駕駛汽、機車,且車輛已投保本保險,則請求權人可先向對造產物保險公司申請本保險給付;如對造係駕駛汽、機車,但車輛未投保本保險,則請求權人可就近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且不論係申請理賠或補償,皆以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之傷害為範圍,而不及於疾病治療部分。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就個案依法審定。
  • 關於膳食費跟急診留觀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膳食費: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80元為限。另據金管會102年3月19日金管保產字第10202522610號函示「保險人對於受害人住院期間之膳食費應主動給付每日膳食費新台幣180元,且免要求檢附收據」意旨,只要受害人有住院,不管有無膳食費收據,或是否曾住加護病房以管灌進食(自費與否均不論),保險公司均應一律主動核給膳食費每天180元。 二、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三、有關 台端所詢,急診留觀如果超過一天能否申請膳食費與看護費乙事,建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先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再依個案情形審核認定是否符合上述給付標準之規定。
  • 管灌膳食費及家庭訪視計價單的給付問題

    發布日期:
    一、關於 台端詢問有關管灌膳食費給付問題,依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因此住院期間,得申請膳食費。至於護理師訪視費的部分負擔及護理師的交通費用,因非本法所稱受害人本人之相關醫療費用,故不在給付範圍內。
  • 10個工作日內給付補償金問題

    發布日期:
    關於申請補償金所需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所附之文件,須足以證明待證事項為準。有關 台端之個案,建議檢附有關文件就近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再憑以認定。
  • 強制險理賠不足部份…

    發布日期:
    關於 台端留言詢問若車禍過失並非我方,強制險理賠不足部分是否不應由我方負責,因強制險給付係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理賠不足時,仍須依雙方肇事責任負責。摘錄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份;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供參。由於車禍損害賠償案件,事涉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隨個案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疑義。
  • 零肇責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原則上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惟初步分析研判表係警方依據各造當事人之主述、現場相關事證等製發之初步分析意見,有無過失責任,最終仍有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或法院判決之認定。
  • 受害人酒駕行為是否會追討回已理賠的強制險金額

    發布日期:
    (1)關於來信內容,並未說明受害人係申請強制險或係申請補償金,又本法第28條之規定非追償之依據,致相關酒駕問題疑義,故本基金礙難據予回復。為明瞭並解答 台端確切之疑惑,建議可來電詢問,本基金再憑以說明。 (2)本基金網站之「申請須知與流程」(詳本基金首頁申請補償金專區)可供 台端參考。
  • 酒駕已先行賠償受害人

    發布日期:
    (1)台端所詢酒駕撞到機車騎士,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乙節,建議台端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和解書、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傷者身分證明、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規定向自身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歸墊。 (2)又酒駕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是否涉及本法第29條規定向被保險人求償之情事,需依卷證資料加以判斷,請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後,保險公司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