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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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34條規定: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加害人、被保險人及請求權人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發布日期: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5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四、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公司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若肇事汽車逃逸或其他情況致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未報案時,受害人或其他人也可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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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沒有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對申請本保險給付會有什麼影響?
發布日期:因為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有關交通事故的報案之後,會很快派員保護現場跡證的完整並做現場勘查、測繪、攝影及其他有關事故人證、物證的調查蒐證工作,除了可以幫助雙方釐清責任外,另依據警政署的有關規定,警察機關必須有派員赴事故現場處理,才可根據處理情況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為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的重要文件,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於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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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時該怎麼做?
發布日期:一、如果受害人或同行的親友還有報警的能力,應儘速報警及請救護車前來處理及救助,並儘可能記住肇事逃逸汽車的牌照號碼,逃逸方向,特徵(如廠牌、顏色等),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並協助警方破案。
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無法報警,也請路人或附近商家(或住家)發揮道德勇氣,協助報案及送傷者就醫及設法記住肇事汽車的車號及特徵,提供前來處理之憲警人員,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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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是否須要投保強制車險?投保期間及保費是多少?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第38條及第49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2條第10款所定義之汽車。」,因此機車也是屬於應投保強制車險的車輛。
二、依111年11月30日生效之強制車險費率表,輕型機車1年期保費為新臺幣424元,2年期保費為新臺幣735元;普通重型機車1年期保費為新臺幣658元,2年期保費為新臺幣1200元。
三、機車保費低且最高又可轉嫁220萬元的賠償責任,因強制車險的經營係採無盈無虧制度,對車主而言,不僅為具投保價值之保險,而且可避免未投保遭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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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車有那些?是否須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7款規定,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教練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吊車、工程車、垃圾車、清掃車、郵車、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救濟車等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二、特種車屬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為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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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二、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但如果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一)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可在道路行駛,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二)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堆高機等,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故不得行駛道路,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依本法第5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亦應投保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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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時,是否仍須投保本保險?應由何人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一、上述汽車仍行駛時屬本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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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可以透過那些管道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車主可利用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
一、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
(一)親自到保險公司或分支機構當面投保。
(二)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投保。二、透過中間人投保
(一)保險經紀人。
(二)保險代理人。
(三)保險業務員。另為方便機車車主辦理本保險續保及繳費手續,目前各保險公司也提供自動轉帳櫃員機、網路、電話語音、傳真、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等多種管道,使車主很便利就能辦妥繳費及投保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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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一、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1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8月3日中午12時到本年8月3日中午12時的保險,應在本年8月3日中午12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二、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1個月前,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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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那些保險公司承辦本保險?投保時可不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
發布日期: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均有承辦本保險。
二、投保時可以選擇服務、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如果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投保,該代理人或經紀人仍應尊重您的選擇,不能強迫您投保那一家保險公司。
三、當您向某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除非有下列情況,否則該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一)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二)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不據實說明者。
四、又保險公司如果依照前面規定拒絕承保時,必須在接到要保書10日內做出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認定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