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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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主張扣除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之補償金。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乙已自特別補償基金申領2萬元補償金,嗣後,甲乙雙方再行和解,甲可以主張扣除乙已申領的2萬元;該2萬元則由特別補償基金依法向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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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採行的求償程序為何?
發布日期:1.書面或簡訊催告:發函或以簡訊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償還補償金。
2.電話聯繫:與損害賠償義務人洽商償還補償金事宜(即訴訟外協商)。
3.司法程序:例如向法院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訴訟、強制執行、核發債權憑證等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