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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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北市中正區公所辦理111年調解委員研習會。
活動日期:1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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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致理科技大學(綜合教學大樓B1演講廳)辦理專題講座。
活動日期:1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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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舉辦111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暨核保人員教育訓練。
活動日期:1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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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基隆市政府(金湧泉溫泉會館會議室)辦理111年調解委員業務研習。
活動日期:1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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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新北地檢署觀護人室(新北圖書館土城分館)辦理專題講座。
活動日期:1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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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台北市中山區公所辦理111年調解業務講習。
活動日期: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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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國際會議中心610R)辦理111年度專責人員分級處理交通事故講習。
活動日期:1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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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桃園監理站辦理道安講習。
活動日期:1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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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第77週年校慶活動園遊會。
活動日期:11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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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配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111年執法人員行政管理理論與實踐研討會。
活動日期:1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