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邀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簡介」
-
法務部與苗栗縣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
本基金舉辦99年度南投地區汽車交通事故補償業務座談會
-
臺灣警察專科學邀請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特別補償制度」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邀請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特別補償制度」
-
法務部與雲林縣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
法務部與南投縣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
苗栗縣政府邀請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特別補償制度簡介」專題
-
法務部與花蓮縣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
法務部與台北縣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