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活動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係應負終局賠償責任之人,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予請求權人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請求權人所得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即法定移轉由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邀請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特別補償制度」課程
-
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邀請本基金李小明經理蒞校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制度與實務介紹」
-
配合主管機關辦理「綠色消費 永續節能護地球-消保嘉年華會活動」
-
內政部警政署辦理「99年度交通事故肇因分析暨肇事重建講習班」,邀請本基金派員擔任講師
-
台北市立胡適國小辦理交通安全宣導,洽請本基金派員擔任講師
-
法務部與台中市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邀請本基金講授「特別補償基金辦理補償及追償業務作業說明」
-
法務部與嘉義縣政府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邀請本基金講授「汽、機車強制險及特別補償制度」
-
本基金應彰化縣政府邀請參與宣導交通安全活動
-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邀請本基金講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