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及本法修正前後之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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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相關法規問題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5月19日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簡稱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汽車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二、 上開公告事項一、(二)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三)其他動力車輛: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但不包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 三、 依前述說明,您所詢問經改裝之電動自行車不屬本法第5條第3項所稱「動力機械」或「動力車輛」,自非本法所稱汽車之範圍。 四、 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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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的立法目的?
發布日期:為使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遭受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政府特別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制,採用單獨立法方式,制定本法。明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可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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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及修正情形
發布日期:本法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次修正條文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二月七日生效;第二次修正條文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公布,五月二十一日生效。第三次修正條文於一零五年一月六日公布,一月八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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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後,有關汽車交通事故請求權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如何區分?
發布日期:自本法修正生效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應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修正生效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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