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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險是否為代位求償部分?|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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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險是否為代位求償部分?

留言內容:
甲方無照駕駛(機車),與乙方有照駕駛(汽車),雙方發生碰撞,造成甲方骨折受傷住院;針對強制險部分,經查網路資料,稱乙方強制險理賠甲方醫療費用後,會因甲方無照駕駛被甲方強制險公司代位求償,針對這部分是否為屬實?麻煩幫忙解惑,感恩
基金回復:

臺端2026年3月15日於本基金意見信箱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綜上所述,係指被保險人違反前揭規定,保險人得向被保險人代位之請求權。

二、 依臺端所詢,本案係甲方無照駕駛與乙方發生碰撞致傷,甲方係為本法所稱之受害人,非被保險人,並無本法第29條適用。

三、 有關本法之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https://www.mvacf.org.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