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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 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9條代位求償的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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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 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9條代位求償的問題

留言內容:
請問 a車與b車發生車禍 a車係為無照駕駛之人 責任尚未釐清且無和解 因果關係與過與過失均未釐清 b申請a的強制險後 甲保險公司逕以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9條第一項第五款代位求償b之請領保險費 是否合理合法? a應如何為權利主張? 又a向甲保險公司要求b之收據甲拒絕之請問如何得知b之損害賠償範圍又怎得知其合理理賠? a因車禍住院一周b之強制險保險公司拒賠給付是否有理由? 又a車之保險要求立即分期反還並簽立和解書a得否拒絕支付或循求救濟途徑?? 相關解釋函令是否有針對上述之疑義有相關解釋令函可就參考?? 可否具體提供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9條代位求償權之行使依據相關判例或解釋?? 感謝回答與指教 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於102年4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列舉問題,其中關於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條行使代位請求權追償,該項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人給付金額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除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之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應負保險給付之責。案例中之a車對自己權利,可向各縣市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釐清責任。台端其他列舉問題,因個案所涉情況不明確,且台端提及「因果關係與過失均未釐清」條件下,依法有不同處理方式,如要了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追償問題,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法令規定/法令資料彙編,查詢相關解釋函令,或直接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二、至於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 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