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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不含強制險|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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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不含強制險

留言內容:
去年發生車禍,當時和解書上寫合解金額三十一萬元整,作爲車輛修理費、醫療費、財損及精神撫慰金等費用(不含強制險),現在我後續醫療已經完成,如果要申請強制險理賠,醫療費是從車禍開始所有的醫療費都能申請還是只能申請和解之後所花的醫療費?另外和解前診斷證明書開專人照護兩個半月,不知道這是不是已經算在之前的和解金額中,還是現在我能在申請那部份的費用,這樣不含強制險的情況下我是只能申請後續醫療費還是還能申請其他的補助。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12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及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規定,台端得向對方車輛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直接申請保險給付。

二、又依本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如台端所述和解書上約定不含強制險,即強制險給付可由受害人另行申請,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惟台端所詢事項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應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