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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2個月後,受害人住院可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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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2個月後,受害人住院可否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留言內容:
因2個月前不小心撞到一位老先生 ,因沒有明顯的外傷,醫生也說不要緊,也沒再就醫,也簽了和解書並付了賠償金(保險公司人員不知道),但前幾天其家人來電告訴我 ,老先生住院開刀(自付額頗高),說要保險公司理賠,於是我積極的聯絡保險公司,也到醫院探望,我有個疑問如果確定是車禍造成的保險公司會不會理賠?
基金回復:

台端於100年9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法)第第31條規定兩造和解時得約定賠償金不包含強制險給付,即強制險可由受害人另行申請,該條規定係針對「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故如和解書約定和解金額不含強制險時,受害人可另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但必須後來住院開刀係因該車禍所需。 二、以上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呂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