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兒子,夜間騎乘機車,視線不明,撞到散落物,導致身上多處擦傷,機車嚴重車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兒子,夜間騎乘機車,視線不明,撞到散落物,導致身上多處擦傷,機車嚴重車損

留言內容:
兒子有投保,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像以下的狀況,是否可以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受傷醫及車損理賠 麻煩請12/03晚間 有經過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上,有發現疑似車子上,裝載物品掉落介壽路上,車子上有行車記錄器,可提供尋找,疑似掉落物,車牌及車型資料,方便找到肇事車輛,尋求賠償事宜。此散落物導致,我的小兒子,因為晚間視線不明,因而撞上散落物,而摔傷腳膝蓋,及腳踝多處擦傷,機車嚴重毀損,經路過好心人,通報交通大隊,至現場處理車禍事宜,但是桃園市大溪區,路口的天羅地網監視器,在做遷移無法正常錄影,煩請在當時時段,有經過的好心人士提供影片,感恩,謝謝 http://www.youtube.com/watch?v=5JOmIm_9XPM
基金回復:

臺端2019年12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

三、有關臺端所詢事故如係涉及他車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四、又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本基金再憑以認定是否符合補償要件。

五、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