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補償「接送費用」項目一問|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QA智能即時查詢服務
輸入您想詢問的網站使用問題主旨/關鍵字,系統將迅速為您解答!
:::

申請補償「接送費用」項目一問

留言內容:
基金會您好,105年11月份有發生車禍是被撞受傷的一方, 對方單方面表示他的機車強制責任險已過期未加保, 後來有查詢到這個基金,因目前仍在復建,告一段落後會向產險公司提出申請補償金, 我在這期間中往返醫院因行動不方便都是叫計程車, 但都沒有向計程車司機索取搭乘的收據,目前僅有就醫的收據跟診斷證明, 試問,這樣的請況下,我能否憑就醫收據計算兩地來回車資申請該項目的補償,貼補我的車資? 再麻煩回覆,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2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有關接送費用之認定,以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及計程車收據等,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計程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