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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禍,強制險已過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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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禍,強制險已過期

留言內容:
您好, 狀況:機車撞到腳踏車,發現強制險過期,請問騎腳踏車的受害者能否向各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 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感謝您!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2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台端所詢個案,如對照汽車有本法第40條第1項所列情事之一,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何一家產險公司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三、另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關於本法所生請求本基金補償之權利,準用之。故請求權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