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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申請次數|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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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申請次數

留言內容:
請問能否先申請急診部份的補償金,但因傷勢需要復健 等復健全都完成後能否再申請復健部份的補償金呢?
基金回復:

您於2025年11月1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第4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準用之。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除請求之金額與前次已申請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之金額限制外,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 您所詢因傷勢需要分次申請補償金,依前揭說明,您得於同一事故發生日後二年內,於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新臺幣二十萬元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本基金所委託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