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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租來機車與人發生車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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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租來機車與人發生車禍

留言內容:
我去年八月在綠島騎租來的機車與人發生車禍,對方直行我左轉,對方撞到我但我沒受傷,對方骨折後來我付了7萬醫療費給對方,之後發現他已向保險公司申請到醫療費賠給他,現在對方又要跟我要後續的醫療費請問,請問我該怎麼做?我可以向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審請理賠金?
基金回復:

台端104年7月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三、依台端所述,台端有投保強制險,則對方受有體傷之部分,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 台端所投保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理賠。如對方於兩年內,陸續因該次事故所生之傷害就診,仍可檢具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申請強制險理賠,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惟強制險僅就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之醫療保障,受害人仍可就其受有損害超過強制險理賠範圍之部分,請求對造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四、又依本法第40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 故 台端如受有體傷之部分,可向對方所投保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理賠;惟若對方事故汽車為上述情事之一者,台端始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