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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加護病房給付詢問|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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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加護病房給付詢問

留言內容:
您好,請問一下若是因事故住入呼吸加護病房,其中的每日病房差額跟看護費用及膳食費用可以申請嗎?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11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另依同條文第2項第2款第(一)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一千五百元為限。膳食費: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臺端所詢住進呼吸加護病房乙節,保險人應主動核給膳食費每日一百八十元。至於是否符合申請每日病房費差額及看護費用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