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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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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問題

留言內容:
請問:甲方與乙方發生車禍,肇責都在乙方,但乙方車輛無強制險,雙方都已達成和解(已在調解會簽和解書了),乙方也賠償甲方醫療費用,請問這樣的狀況甲方還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嗎?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1月2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因乙方已賠償甲方醫療費用,故乙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轉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