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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和解時一定要勾不含強制險,免得受害|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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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和解時一定要勾不含強制險,免得受害

留言內容:
發生車禍兩個月內就和解了,當時只以為很簡單的左肩挫傷及腳指骨折,所以談和解時,和解金是4萬(含強制險),並沒有明確的寫上賠償財損多少錢?因為我修車8100元,當時保險員說除了當時的醫療費+修車費+再加約半個月的費用2萬,故和解為4萬元 後來發現肩鎖關節脫位,腰椎骨折等症狀,在醫療院所進行治療,我不能理解的是當我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的醫療給付約6千元左右(這是醫療院所的合法單據,其他國術館或民俗療法不在裡面),保險公司告訴我,不能再請領,說因為當初理賠,保險公司使用到第三人任意險的部份 強制責任險的醫療部份,不是有20萬的限額嗎?想不懂,為什麼?我不能再就醫療費用申請
基金回復:
台端100年8月1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即受害人(請求權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屬於身體傷害部分)大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時則無法再申請保險給付,若和解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二、依您的留言內容,已與對方和解,和解金4萬元且和解書註明含強制險。其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之保險金,應依上述第一點之說明,視您所受領之和解金額是否小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若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始可申請差額部分。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